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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7-2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领和推动本省行政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加强通用航空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飞行服务、安全监管、产业培育等通用航空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通用航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应用广泛、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4条
省人民政府与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分类管理,推动构建低空目视航路航线网络,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协同融合监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体育、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通用航空相关工作。
第7条
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授权,承担低空空域管理协同运行相关工作,负责所辖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日常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军航空管、民航主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通用航空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开展青少年通用航空体验研学活动,推动通用航空知识、通用航空体育活动普及。
第9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通用航空相关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通用航空投资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通用机场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经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要求,统筹安排各级各类通用机场布局。
第11条
通用机场选址与建设,应当符合空域管理、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防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气候可行性等要求,统筹考虑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交通枢纽站便捷衔接,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通航服务需求相适应,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鼓励相邻县、市、区共建共用通用机场,支持通用机场之间共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护等资源。
第12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区以及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等地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第13条
鼓励民用运输机场拓展通用航空服务功能,建设通用航空功能区,统筹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行,为通用航空运行提供便利。
第14条
通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依法实施管理。
第15条
通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运营管理,编制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规范、有序便捷的服务。 驻机场单位和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通用机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16条
通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演练。 通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机场应急预案纳入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等类别划设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低空空域动态调整信息由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公布。
第18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需求,需要划定临时空域、航线的,应当通过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报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19条
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对已划定的低空空域,按照常态化使用、调整使用和批准使用等不同情形,实行灵活转换、动态释放,提高空域利用率,满足通用航空飞行需求。
第20条
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低空空域和低空目视航线的准入条件与使用规则。 除因飞行环境变化、飞行管制等需要停止使用低空空域的情形外,低空空域全天候开放使用,低空目视航线在昼间开放使用。省通用航空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公布低空空域停止使用、开放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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