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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08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8
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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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骆马湖水环境,防治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保障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骆马湖区域),包括骆马湖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中运河宿迁船闸至皂河船闸段南堤与骆马湖南岸的围合区(以下简称骆马湖湖区)及其东岸汇水区。骆马湖保护区域的界桩和标识牌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骆马湖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骆马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第4条
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统筹协调骆马湖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骆马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骆马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生态湿地保护与修复、林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协调骆马湖湖区水域及其岸线管控、保护与综合利用以及骆马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骆马湖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种植养殖投入品以及渔业船舶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骆马湖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骆马湖区域港口码头、内河运输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本市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会商徐州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部门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污染物清理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金融组织、社会资本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对损害骆马湖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骆马湖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骆马湖区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10条
骆马湖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应当符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骆马湖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
第11条
在骆马湖区域内从事农业种植,应当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减量施用化肥。 骆马湖区域内现有的水产养殖活动应当逐步压减。湖区外的水产养殖应当采用生态养殖和病害防治技术,推行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应当符合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骆马湖有关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12条
在骆马湖区域内开发旅游产品,应当符合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少对骆马湖水环境的影响;建设景区工程,应当制定预防和减缓对骆马湖区域水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在骆马湖区域内举办水上运动、赛事或者其他文旅活动,举办方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废弃物,避免污染水体。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3条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不得进入骆马湖区域。 进入骆马湖区域或者入湖河道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鼓励进入骆马湖区域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技术。
第14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骆马湖区域的港口、码头等单位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工作的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第15条
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骆马湖水体、入湖河道的水面漂浮物和影响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进行打捞。
第16条
骆马湖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偷排、漏排水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者容器;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五)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湖滩地、堤防、护堤地堆放、存贮、弃置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污染物; (六)设置住家船或者水上餐饮设施; (七)圈圩养殖,未经批准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或者违反规定投饵养殖; (八)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捕区内进行捕捞; (九)围湖造地; (十)非法开采砂石; (十一)未经批准采伐、移植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破坏护坡护岸植被; (十二)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乘船、筏、艇进入湖区水体垂钓,或者在禁钓区内垂钓;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骆马湖湖区禁钓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骆马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 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
第18条
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域岸线生态修复、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海绵城市建设,采取退圩还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协调骆马湖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综合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保障骆马湖合理生态水位,促进水体流动,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退圩还湖基础上,实施底泥清理,投放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开展骆马湖近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扩大有效调蓄自由水面,提高骆马湖水体自我修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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