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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01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1
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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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促进政策,安排快递业发展资金,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成立邮政业安全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5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第8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和网上惠民便企服务。
第9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件箱,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既有住宅小区改造,鼓励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件箱的场地。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件箱,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11条
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业网点、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派送场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12条
快递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进行统一编号,并喷涂标识。
第13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通行安全的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第14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机动车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通行证,允许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情况下出行,不受限行限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配置统一规范的快递车辆,其配置的快递车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15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行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16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快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第三章 快递经营
第17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18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院校等特定区域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支持有资质的共配企业设立末端共配网点,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备案末端网点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承担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19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20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按规定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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