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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7-30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30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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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围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主题,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功能定位,先行先试、率先探索,推进改革创新。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企业家接待日、开展访企解难活动等多种方式,倾听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7条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禁止违法设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条件。设立企业开办专厅,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城英才计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结合本市主导产业建设需要,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9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创业活动。 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第11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和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现金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惩戒。
第12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公开透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开发园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增量配网建设,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依托一网惠企等平台,按照谁制定、谁落实的原则,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政策动态管理、服务精确推送、政策及时兑现、数据辅助决策等。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免申即享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14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长三角等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或者产业联盟,积极开展招商推介、调研交流等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第15条
依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17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监管、用地、用能、纳税、融资、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业务指导服务。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做到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息,有关单位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皖事通办"平台在线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推进"一件事"全流程优化整合,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回复,推动更多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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