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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8-0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3
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 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4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公众参与、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智慧服务 、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及城市道路 路缘石以外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 路缘石以内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与改革、 市场监督、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并引导多元化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
第9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10条
在商业中心、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布点。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12条
建设项目停车位的具体配建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停车位配建标准及相关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纳入规划条件。
第13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报备。 停车场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14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鼓励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建无人值守、车辆号牌自动识别、车位占用状态识别和显示、剩余泊位统计、停车引导、智能计时、计费、付费等智能化管理设施。
第15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停车场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停车场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17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原配建标准。
第19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停车场设计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 新建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使用需求。
第20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充分利用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 鼓励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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