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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0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9
长沙市平安建设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长沙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建设,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第5条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平安建设动态; (三)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 (四)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协调联动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
第6条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平安建设责任制。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确定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7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等平安建设活动提供数据支持。 平安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应当接入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有关部门收集、使用平安建设数据时,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8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加强重点行业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治安防控,依法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制,落实各项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第9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
第10条
有关单位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和应用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1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12条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13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平安队伍建设,提供工作保障。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1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15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及时对有关社情、舆情开展风险研判。
第16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第17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及时向社会预警提示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18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对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挂牌督办,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做好应急处置。
第19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明确防控责任,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及时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20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相应的防范、监管机制。 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分析、研判和评估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自动驾驶等新技术领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重点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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