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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2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26
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7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不断提升个人文明素养,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第8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现场救护; (三)志愿服务;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为需要报警的人员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六)参与帮扶、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9条
倡导下列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第10条
倡导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保持车船干净整洁;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三)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使用耳机听音乐、广播,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规范使用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
第11条
倡导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音量。
第12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优先选择步行、骑行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纸等资源; (三)自觉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参加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参与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等活动。
第13条
倡导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盘王大歌、瑶族长鼓舞、祁剧、祁阳小调、女书习俗、舜帝祭典、端午节(道州龙船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传承红色基因,捍卫英雄烈士尊严,遵守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 (三)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爱护市树市花、古树名木以及生态环境; (四)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景区设施,维护景区秩序。
第14条
倡导下列文明餐饮行为: (一)节约粮食,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二)文明饮酒,不劝酒、拼酒、酗酒; (三)不在非用餐公共场所食用刺激性气味强、影响他人的食物; (四)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和方式,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
第15条
倡导下列网络文明行为: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三)传播健康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第16条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孝亲敬老,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三)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业,共同承担家务;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17条
倡导下列医疗文明行为: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 (二)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18条
倡导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三)尊师勤学,遵守学生守则,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
第19条
倡导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规范使用社区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文明晾晒; (四)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影响他人,不遗弃、虐待宠物。
第20条
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乡村良俗,乡邻和谐互助,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二)保护乡村风貌,爱护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使用卫生厕所; (三)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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