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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2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26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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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从事公安机关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3条
辅警的职责、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被装配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6条
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配备使用辅警。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协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职的后果,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7条
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接受、处理群众求助,化解矛盾纠纷; (二)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违法信息,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工作; (四)收集社情民意、采集相应基础信息、消防安全巡查、组织群防群治等社区警务工作; (五)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等行政服务工作; (六)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信保障、警犬训导、视频监控研判、智能设备操控、新媒体宣传、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七)除武器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非涉密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8条
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等实有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等治安要素管控; (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接处警、盘问、检查、抓捕、押解、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四)对疑似醉酒或者吸毒的人员、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员,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五)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六)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财物; (七)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九)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9条
辅警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保管、携带、使用武器以及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10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出示工作证件。 第三章 招聘
第11条
招聘辅警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明确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12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职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辅警额度应当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确定。 市公安机关在确定的辅警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4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因公四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或者辅警的配偶、子女中定向招聘辅警。 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等具有国家和省规定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入职后三年内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因违反辅警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具有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
第16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特殊招聘程序。
第17条
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18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管理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将辅警管理监督纳入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第19条
辅警与人民警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安排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20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技能培训,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纪律、作风教育并为辅警的学历提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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