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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9-0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06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促进城乡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 城乡 社区的治理、服务 、 保障和建设 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城乡 社区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设立的社区 、 农牧区的 自然 村 和 易地搬迁集中居住 点 。 本条例所称 城乡 社区治理,是指以 城乡 社区为基本单元,坚持以 城乡 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组织发动村(居) HYPERLINK "http://www.maxlaw.cn/minhe" \t "http://www.maxlaw.cn/n/20201019/_blank" 民和 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 城乡 社区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活动。
第3条
城乡 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 以人为本、改革创新、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城乡 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保 障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5条
城乡 社区应当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等 部门 开展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
第6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第7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乡 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 城乡 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坚持党组织对 城乡 社区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整合城乡社区治理资源, 组织 实施城乡 社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平安建设及其检查考核等具体 工作 ,指导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 开展工作 , 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
第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族宗教、公安、 应急、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和本条例规定 做好 城乡 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第9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 做好城乡 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住所地 城乡 社区治理活动。
第10条
城乡 社区应当以服务村(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村(居)民利益相关的 城乡 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11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 城乡 社区治理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 城乡 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12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 城乡 社区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二 章 城乡 社区治理
第13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城乡社区 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 城乡社区 治理规范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14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城乡 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 权责 清单指导和安排 城乡 社区工作。
州人民政府应当规范 城乡 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 城乡 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 城乡 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明确 城乡 社区治理工作范围和职责任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15条
县(市)人民政府清单规定的 城乡 社区协助事项,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安排。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将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事项 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派交工作任务。
在 城乡 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 以 通过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16条
村(居)民 委员会 应当 在党组织领导下 推进 城乡社区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 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第17条
城乡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 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规范议事决策流程, 公开办事程序, 公布村(居)务公开清单, 定期公开事关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收支情况,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18条
县( 市)人民政府 应当健全 完善 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 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指导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建立乡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现乡镇( 街道 )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城乡社区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及时开展 矛盾纠纷 排查,并协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城乡社区调解组织 调解家事、邻里、物业、土地承包经营、草场、信访投诉等 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第19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城乡 社区建立村(居)民议事协商机制,引导村(居)民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
涉及 城乡 社区 居民 公共利益的矛盾纠纷, 可以 由村(居)民 委员会组织先行 协商。
第20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引导村(居)民理性表达诉求、 依法 开展活动和维护权益。
城乡 社区应当 了解社情民意,开展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跟踪帮扶,形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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