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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9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9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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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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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3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
第4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5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6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7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依法设立作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9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11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13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14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拟决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应当到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发言。 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以及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审议时意见一致的,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20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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