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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6-17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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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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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投资,强化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称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自治县内设立企业;
(二)投资者取得自治县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自治县内投资新建或改建项目;
(四)自治县其他条例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条例所称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投资者投资,依法在自治县内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3条
投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平等互利、公开公正、重诺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投资促进工作的主体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主管投资促进具体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在就业、财税等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和招商引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
第6条
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现代农业、通用航空、安全应急、食品药品、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的投资。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围绕重点产业,加强特色园区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推进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园的建设用地以及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积极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使用方式,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乡村产业。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县设立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落实本地出台的相关优惠措施。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依法作出减征或者免征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融资。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协同创新。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争创高新技术企业。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政策体系,为急需紧缺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具体政策,配套相应设施,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为投资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优质服务。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营商环境服务工作运行平台,及时公布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采集和了解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建议、意见。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依法依规建立绿色通道。
第19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参加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加强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报酬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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