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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26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26
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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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古桂花树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桂花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树。
第3条
古桂花树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桂花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桂花树保护规划,并将古桂花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科技、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组织、引导村(居)民做好古桂花树保护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认定与养护
第8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桂花树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公布的古桂花树信息。接到报告的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9条
古桂花树经过鉴定,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并予以认定和公布: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桂花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第10条
古桂花树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公路、铁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用地上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桂花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城镇居民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桂花树,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地上的古桂花树,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古桂花树,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桂花树,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根据古桂花树权属情况确定养护责任人。 古桂花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11条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制订古桂花树日常养护方案,对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日常养护方案的要求,对古桂花树进行日常养护,加强巡查保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古桂花树进行专业养护,保障古桂花树正常生长。
第12条
古桂花树遭受林业有害生物侵害、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生长衰弱、濒危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复壮、抢救或者治理措施。 古桂花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确认死亡的,应当注销档案,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
第13条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情况的检查,实行一级保护的,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二级保护的,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三级保护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14条
古桂花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桂花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1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古桂花树保护。 捐资保护、认养古桂花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桂花树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在古桂花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7条
古桂花树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古桂花树保护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林业有害生物、火灾等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古桂花树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定期通报、专家咨询、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古桂花树保护管理水平。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桂花树保护范围: (一)古桂花树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的区域; (二)古桂花树群落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边缘古桂花树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的区域; (三)在城市、乡镇规划区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桂花树,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桂花树群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古桂花树自然保护小区。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古桂花树保护牌等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古桂花树造成损害。 古桂花树保护牌应当统一式样和内容,标明古桂花树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品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防雷装置、视频监控等古桂花树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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