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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6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6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9-11-27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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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3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维修农业机械和从事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督等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财政预算的农业投入中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
第5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四)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业机械主机及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县乡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9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指导签订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在农田规划、设计和田园建设中,应当符合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的合理规划。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维护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联合作业秩序。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12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省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从业技术人员,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14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不得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建立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第16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承包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第17条
鼓励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农业机械,开展社会化服务。
对购置或者更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供资金扶持和信贷服务。
第18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和国有农机工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19条
在紧急防汛期,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参加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的防洪抢险,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20条
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向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违法集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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