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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9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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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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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园的原则,保证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需求相适应。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 国土空间规划 为基础 ,统筹安排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问题。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6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第7条
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幼儿园:
(一)规划建设服务人口 3000人以上的小区,应当配建幼儿园。其中 : 服务人口3000人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6000人至9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9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9000 人 至12000 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 建 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二)按照每千人 45 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 平均30 人测算居住区配建幼儿园数量和规模;
(三)旧城改造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人,新建居民住宅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人。
第8条
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服务人口未达到 3000 人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测算配建幼儿园数量、规模和当年当地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等相关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整合周边小区资源,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就近选址配建幼儿园。
根据前款规定配建幼儿园,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单独建设,也可由不同开发建设单位合建;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9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 3 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建设 2 所以上公办幼儿园。
常住人口 2000 人以上且有实际需求的村,应当优先利用村级小学富余校舍等资源建设村级公办幼儿园;居住集中的可以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
第10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规模、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第11条
县(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于 30 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经依法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13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 1月31 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对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储备管理;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15条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公共利益或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确需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及公示。
第16条
依法征收已建成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建设后征收或先安置后征收。重新建设的幼儿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用地面积,做好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应当优先补足幼儿园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 建 设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序建设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公办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20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和消防安全标准、建设设计规范和内部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日照、安全,保障适龄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功能,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当符合适龄儿童特点和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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