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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1-23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81 条
当前版本
2001-10-2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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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海警备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12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一并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法案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15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7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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