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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9-21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1
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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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 长城 精神,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齐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 动 ,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齐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遗存。
第3条
齐长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状 保护、合理利用、 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4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齐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第5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齐长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
第7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齐长城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宣传,为齐长城保护营造良好 社会氛围 。
第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9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10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对齐长城进行保护。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段。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齐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 齐长城 保护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周边和其他需要提示社会公众的地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15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16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
第17条
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18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齐长城自愿保护协议,开展巡查、看护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第19条
齐 长城所在地 的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 本行政区域内 易 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破坏 的齐长城点段,设置 必要的保 护设施。设置 保 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
第20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掩埋、穿越、迁移齐长城。
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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