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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8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第3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税务、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合作,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推动人力资源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机构等级互认、从业资质通用、服务标准统一,促进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第7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运用区域、产业、财政、教育、土地、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求职者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和激励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活力。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的,可以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16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推动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机构自律、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
第20条
鼓励开展人力资源区域合作与交流,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平台,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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