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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22-10-10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0
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传承发展“ 枫桥经验 ” , 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和市域现代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及其 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 条例所称“ 枫桥经验 ”,是指源于二十 世纪 六十 年代初 由诸暨 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 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 其内涵是 坚持 和贯彻 党的群众路线, 在党的领导下, 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 、 大事不出镇 、 矛盾不上交。
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应当 结合本地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做到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4条
市 、 县(市、区)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指导 推动“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工作 ,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枫桥经验” 传承发展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品牌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其他“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领导机构 各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其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5条
市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纲要 , 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建立基层创新激励制度, 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 做好辖区内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工作 。
第6条
鼓励、 支持、 引导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依法有序参与 “ 枫桥经验 ” 传承发展工作。
第7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 指导 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业主管理规约 等行为准则, 落实涉村(社区)工作清单制度, 按照重大事项 决议公开、结果公开 要求, 促进村(居)民自治。
行业协会 、 商会 等社会组织 应当 健全完善 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 , 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自觉 履约践诺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枫桥学院、“枫桥经验”陈列馆建设, 开发“枫桥经验”品牌标识、研学线路等,建成教育培训、宣传展示和交流研讨的重要基地。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 驻村指导员制度 ,建立驻村(社区)指导员、驻企服务员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驻村(社区)指导员、驻企服务员应当主动 了解所驻村 ( 社区 )、 企业情况,及时处置群众、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 民情日记制度 ,建立 民情收集、上报、交办、反馈 闭环机制,加强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及时处理民意诉求,增强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精准化服务水平。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 健全 社区党建“ 契约化 ” 共建制度 提供保障 , 引导共建单位发挥各自优势, 建立 需求、资源、项目清单双向认领服务机制 ,统筹解决民生需求,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 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 建设 , 弘扬梁柏台红色法治文化,培育 村(社区)法治带 头人和法律明白人, 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应当 健全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孝德文化、 乡贤文化、 诚信文化 、廉洁文化 等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提升群众 精神面貌 和 社会文明程度。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 发展 要求,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归集共享机制,迭代优化基层智治应用场景,加强乡镇街道党建统领、经济生态、平安法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相关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构建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数指标体系。
第15条
市 、 县(市、区) 基层 网格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层网格划分设置、人员配置、 职能职责、教育培训、考核 管理等办法,建立网格事项准入、 事项流转、闭环处置 等机制,推进基层网格 系统 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综合 机 制 ,加强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 建立健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培育行业性、专业性民间调解组织, 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矛盾多元化解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政协民生议事堂规范化建设,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和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保障相关人员及其子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组织、机构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为村民和居民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 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 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的实际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20条
宣传、文化、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社科、党校、高等学校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枫桥经验”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梳理 和 挖掘“ 枫桥经验 ” 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思想内涵和 时 代价值, 加强文献档案、口述资料收集整理和利用研究,提升“ 枫桥经验 ” 理论 水平 ,加快优秀研究成果转化 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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