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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7-2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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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发挥通用航空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推动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航空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和通用航空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通用航空的运行标准、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等属于行业管理的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通用航空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安全第一、创新驱动,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扶持措施,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用航空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的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全省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的协调发展。通用机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在综合交通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发展短途运输、公务飞行、私人飞行、旅游体验等通用航空服务,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用航空与旅游、互联网、创意经济相融合,发展通用航空消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低空旅游服务,支持开通低空旅游示范线路和低空旅游观光圈建设。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建设航空运动体验基地和航空飞行营地,支持举办航空体育和无人飞行器等赛事活动,鼓励开展面向大众的飞行培训、航空运动、航空会展、航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实现通用航空服务范围覆盖主要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主要江河(湖泊)流域、主要自然灾害易发区的应急救援,主要林牧区的消防和主要医疗机构的救护,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支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建设通用航空应急救援基地的方式,开展航空应急救援、警务巡逻、交通疏导等工作。 按照全省应急救援工作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促进通用航空与医疗应急救护工作融合发展,建立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单位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机制,构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为社会公众获得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工业、农业、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勘查、生态环境、通信中继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促进通用航空在生产作业领域的应用。
第12条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护林护草、飞行服务保障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13条
执行航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用航空单位,应当具备与应急救援行动相适应的航空器和航空人员,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机制,掌握通用航空单位在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方面情况,并根据需要依法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 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通用航空单位,由调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通用机场建设和管理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或者调整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布局满足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需求的直升机起降场地。起降场地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备案要求。
第16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和验收手续。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程序。
第17条
通用机场建设应当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功能、建设规模和标准,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理念,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积极推进通用机场智慧建设,提高通用机场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
第18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拓展通用航空服务功能,建设通用航空功能区。
第19条
通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通用机场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防汛等配套设施和专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投入,提升场外配套保障能力,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
第20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提供安全、规范、有序、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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