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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8-05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5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7-12-15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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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监督、管理及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
陆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两岸,已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至临湖已建道路(含两侧人行道)之间区域;未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纵深二百米以内根据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甜城湖保护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甜城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甜城湖保护工作,将甜城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甜城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甜城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甜城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甜城湖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第8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甜城湖保护的规划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与内江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沱江流域综合规划和四川省沱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10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
第11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甜城湖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2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应当确定甜城湖建设用地控制区的规模、用途、形态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地布局要求等事项。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维护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地、海事码头,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态护坡、截污系统和生态绿地等,建设沿湖生态走廊。
第14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
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15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湿地应当加强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应当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16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甜城湖保护规划。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17条
甜城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第19条
甜城湖常年蓄水位保持在海拔296−297米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甜城湖水域实行河道疏浚和调水换水;确需非正常泄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入甜城湖的寿溪河、谢家河等主要支流水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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