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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8-1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18
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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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5条
单位、个人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消防安全责任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查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7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8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居民住宅区中除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和物业管理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10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群众性自防自救等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五)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12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年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每年至少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五)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消防设施畅通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13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五)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4条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15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做好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看护和消防安全教育;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6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17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并依照规划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车通道。 新建、改建村镇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镇,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老旧居民小区应当在每栋住宅楼的公共区域配置消防器材。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鼓励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19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第20条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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