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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6-0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1
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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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工作,提高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街道办事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党建引领、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管理体制,履行规定职责,承担规定工作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公开便民、精细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4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整合辖区资源,推进法治、德治、自治融合,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回应、主动解决居民合理诉求,推动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制度化、精细化和常态化,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建设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社区。
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应当听取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5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动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共建共创平安、文明、和谐街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6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与辖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有关责任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辖区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四)建立并实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责任制,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五)细化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
(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双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开展的行业服务管理工作;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派出它的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8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调度或者协调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三)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考核和派出(驻)机构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涉及辖区的政策措施、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五)参与涉及辖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
(七)统筹社区工作者以及网格管理员的日常管理。
第9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分解下达指标、签订责任状、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交办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
第10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办理自身所承担、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各类服务管理事项。
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在街道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
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办理各类服务管理事项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并采取当场办、一次办、网上办、限时办和异地可办等方式公开、公正地办理。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和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
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示,并印制服务事项目录手册供群众取用。
第11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提供预约、咨询、查询、申报、受理、反馈等便捷服务。
第12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13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事项,应当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14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资源支持、专项扶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辖区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15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统筹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有计划地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区养老、婴幼儿照护、基础教育、卫生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设施和网点,满足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1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掌握辖区有关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规定,为辖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并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为低收入家庭、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保障服务。
第18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设生鲜超市、惠民商铺、家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等设施、网点和平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19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能,建立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20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辖区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服务措施,制定服务工作责任制,建立服务企业档案,实时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供精准优质服务,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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