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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22-09-2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1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 遵循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的原则 。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 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 、 落实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 , 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 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 环境 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第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 育、科 学 技 术 、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 工作 实施 监督管理。
第6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 位 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8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
第9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 全过程 管控, 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 体系 ,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和在线申报、在线办理,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12条
新建、改 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 应当 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 价。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来源。
第13条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 知 省外 移出 单位, 同时 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14条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 (二) 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 (三) 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 接受 固体废物。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制定并组织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 置 固体 废物等违法行为,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 塑料、尾矿库 等专项清理活动。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作配合以及执法联动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跨设区的市行政 区域 擅自 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 固体废物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18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 以 及有关部门应当 严格落实污染防控责任, 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督促、指导 有关单位、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清 理 清运和资源 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工作 , 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20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 染防治措施 、 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 ,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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