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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8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8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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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提供保障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5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包含基础测绘规划内容的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6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依法保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设施
第8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市
第9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仪器检定场;
(四)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
(五)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10条
禁止实施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影响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应当征求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设施委托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抄送设置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并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第11条
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设立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设施、设备,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恢复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不得重复建设。
第13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其他单位不得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第14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测绘仪器检定场,并按照有关计量规定实行定期检定、校准,确保检定场测绘量值的溯源可靠性。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建设的信息化系统涉及地理信息的,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工作。
第17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设和维护全市测绘基准体系,包含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
(二)全市基础航空摄影;
(三)获取和处理全市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四)测制和更新全市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本市应急测绘、地图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绘;
(六)建立、维护和更新市级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
(七)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应当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第18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根据需要获取和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需要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地图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并与市级平台对接融合;
(六)国家、市和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应当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第19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防治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20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通用性强、使用频率高、使用财政资金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定期公布成果目录。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统筹的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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