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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4-26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26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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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寨环境卫生治理,建立村寨人居环境共建共管共享机制,保护和改善村寨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寨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寨,是指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居住、活动等多重功能的村民人居地域场所。
第3条
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统筹推动、村 级 组织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建设改造和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庄规划,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5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建立健全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体制机制,支持、督促辖区内的村寨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自治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村寨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寨人居环境治理给予经费补助,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等方式,对涉及村寨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督促村寨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8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或者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和日常维护工作。
根据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收取保洁和垃圾、污水处理费。
保洁和垃圾、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村 寨环境卫生清理保洁或者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9条
自治 县、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及 有关 部门 和村民委员会 应当 加强环境卫生知识 宣传普及, 倡导文明新风,摒弃生活陋习 , 开展文明村寨、美丽庭院等多种形式的村寨人居环境卫生创建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寨环境卫生意识,鼓励村民养成文明生产生活习惯, 营造齐抓共管村寨人居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10条
单位 或者个人对污染和破坏村寨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11条
倡导有条件的村寨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积极治理各类垃圾,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鼓励村民使用可循环利用生活用品,减少或者杜绝一次性生活用品的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12条
村寨生活垃圾清理实行户分类、组(寨)保洁、村收集、镇(街道)转运、县集中处理,并实行清理保洁责任人制度。清理保洁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内。
第13条
村寨生活垃圾清理保洁责任区域及其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村民住宅及房前屋后的垃圾清理,村民或者住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村寨辖区内的道路、河道、池塘、沟渠和聚集活动场所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清理,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承包人为责任人;
(三)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清理,其单位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和经营摊点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垃圾清理,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以上原则划分的区域,责任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4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填埋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一)公(道)路路面、公(道)路用地范围和桥梁、涵洞两侧;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四)公共活动场所、林地、草地、耕地等区域;
(五)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15条
村寨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
(二)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撒、遗落及滴漏;
(三)科学规范作业流程,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收集转运点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法律 、 法规的其 他 规定。
第三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村寨生活污水治理体系,提高污水治理能力。
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村寨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第17条
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恢复水生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并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第18条
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寨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因地制宜 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广适合不同类型村寨的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和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 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切实提高村寨人居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第19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公共场所、村寨街道 、水体 乱排、乱倒生活污水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覆盖污水管网或者向污水处理设施倒覆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章 畜禽 粪污 治理
第20条
自治县农村畜禽养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文明养殖宣传教育,指导村民科学合理养殖畜禽,引导村寨畜禽养殖与村寨人居环境治理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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