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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版权条例地方法规2022-09-2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9
广东省版权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 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推动版权强省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 、 运用 、保护 、 管理 和 服务 以 及 相关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开展 常态化的版权宣传 教育 ,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 以开辟专栏、刊播 版权保护 公益广告等方式 , 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 营造 全社会崇尚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 良好氛围。
第4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鼓励 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版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6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将 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 运用
第9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第10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 权利人 共建版权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促进版权工作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 产业 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 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的版权合作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 。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 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 推动 交流合作, 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13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第14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 促进 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 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加强制度供给, 为 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15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 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 促进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第16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 健全版权交易机制 , 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 促进版权 依法流转 。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 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南国书香节 等 大型 展会,促进版权授权交易。
第17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 无偿资助、 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鼓励权利人采取版权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版权创造和运用, 将中小微企业作品登记、创新示范成果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版权创新投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版权有关的大型展会。
第19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等方面的研究。 第 三 章 版权保护
第20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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