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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地方法规2022-09-27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7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2015-12-2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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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实行更高水平改革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3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第4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第5条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本市相关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者在全市推广试验。
第6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8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
第9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片区的管理责任。
第10条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创新体制机制,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设立承担相应行政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制度政策研究、产业创新发展等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第13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14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第15条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邮政等国家有关驻津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17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重点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离岸贸易、航空航天、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保税维修、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业态开展先行先试。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20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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