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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9-05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05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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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2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3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第5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高速信息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构建覆盖适度超前的通信网络、智慧专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并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全市公共无线局域网升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等综合性智能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成后交由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维护。
第7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以数据中心为支撑,云计算、边缘计算、智能计算和超级计算多元协同的发展格局。
鼓励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与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标准有效执行。
第8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第9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培育形成标识解析生态体系。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等领域,开放和升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10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智能交通协同通信标准,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路侧设备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统筹推进车联网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建设低空领域无人机空中感知系统。
第11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推动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构建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智慧能源生态体系。开展数字化智能电网建设,推动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储能等技术融合,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和储能网络建设,实现储能设备和充电桩设施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建筑和设施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利用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和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采集、处理和传输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设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13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制度,统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源头创新、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创新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第16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在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科技、通信、企业投融资、普惠金融等领域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支持各类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数据资产的基础理论、管理模式研究,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推动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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