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9-22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2
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树新时代美德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7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
第8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大力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和礼仪,传播文明理念和先进事迹。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展示先进事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10条
公民应当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11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明实践、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12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文明、安全、绿色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
(五)疫情期间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检验、隔离、治疗等;
(六)文明饲养宠物;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行牵领犬只的绳(链)不超过两米;
(七)城市管理区内不饲养列入危险犬只名录的犬只;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危险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交替有序通行;
(二)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驾驶车辆遇学生上下校车时,按规定避让;
(五)驾驶车辆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时,主动向两侧避让;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注意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八)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九)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十)其他交通出行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二)维护公共区域整洁、有序,爱护公共设施;
(三)控制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
(三)建设美丽庭院,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家禽家畜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四)传承乡村文脉,维护乡村良俗,抵制恶俗婚闹、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色情、低俗、虚假等不良信息;
(四)防范、抵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三)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随意丢弃医疗废物;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