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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9-23 ·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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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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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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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以及会议期间和会议结束后的相关工作。
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4条
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5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7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9条
常委会应当围绕本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安排会议议题,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会议建议议程、会期安排、日程安排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10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1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12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三)自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受邀请的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主要负责人;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3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征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资料。
第14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会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15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6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7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常委会办事机构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第18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9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会议情况。每次常委会会议,可以聚焦有关重点议题进行专题报道。
第20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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