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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10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0
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彰显城市文化特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书房,是指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资源建立的,方便公众,免费提供阅读、文献信息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的新型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3条
城市书房应当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扬州地方文化,推进全民阅读,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书房建设,建立城市书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7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城市书房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市民树立崇尚阅读、终身阅读的理念。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9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书房发展方向、数量、规模、类型和布局等。 城市书房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0条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公众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保证城市书房公益属性。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书房建设。
第12条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免费提供场馆或者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等方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冠名。 免费提供场馆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运作模式、建设标准、场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费用承担、合作期限、安全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13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城市书房的建设选址: (一)公开征集选址。根据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开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征求公众意见。 (二)组织评审。对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选址。 (三)公告。确定选址后,向社会公告选址的信息。
第14条
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城市书房可以按照下列类型建设: (一)建筑面积较大、文献信息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市书房; (二)利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社区城市书房;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现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 (四)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五)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重要行业建设的专业类城市书房; (六)城市书房发展规划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15条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二)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人文特色; (三)采用统一文字、图像标识,规范命名; (四)合理设置内部分区,配备阅览座席以及无障碍设施; (五)配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助借还设施设备; (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视频监控等必要设施设备; (七)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规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八)纳入城市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识别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九)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第16条
城市书房建设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相关标准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建设城市书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城市书房的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书房用途,或者缩减城市书房建设面积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合作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运行
第17条
城市书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图书馆分级负责原则,纳入本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18条
公共图书馆是城市书房的运行机构。 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对县(市)公共图书馆开展城市书房业务进行指导。 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 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发布。
第19条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书房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实施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 (二)负责统一配置文献信息,统筹建设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三)负责城市书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 (四)负责配备和培训城市书房管理员; (五)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六)负责组织招募、培训志愿者; (七)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城市书房日常运行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按照运行标准提供服务,保证城市书房安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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