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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27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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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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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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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城市范围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循环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市场调节、统筹兼顾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节约用水。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并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家庭、个人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第7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公众监督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受理、查处的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应当依法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节约用水行动实施方案,将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加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第11条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管理和阶梯水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约用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计划用水需求,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报表和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报表和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修复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的情形。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节水标准规范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15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关停。
第16条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加强用水计量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17条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或者自建管网的维护管理,管网漏损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消防、环卫、绿化、市政等公共用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节水用水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第18条
餐饮、美容美发、洗浴、游泳场所、宾馆等服务性行业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
洗车业、水上娱乐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
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应当有计划逐步淘汰。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优先安排节约用水项目技术改造,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鼓励合同节水管理的相关政策,通过购买服务、技术改造、融资、项目奖补等方式,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公共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节约用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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