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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1-03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03
焦作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
第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内容。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设置于建筑物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利用现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在公共场所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在“焦我办”“百姓文化超市”“95128电召服务”等平台增加助老模式,为老年人出行、办事、就医、健身、娱乐等提供便利。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通过合资合作、委托运营、对口支援等方式,推动城市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第11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资源统筹、服务主体孵化、人员培训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居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日间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服务。相邻较小的村可以共同设立养老服务站。
第12条
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承接运营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第13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易地建设费。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6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以及与社区租赁服务相关的清洁消毒、维修保养、配置评估、物流递送等机构。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辟专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体验、租赁等服务。 租赁康复辅助器具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补贴。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通过财政补助、慈善捐赠、集体自筹、家庭分担等渠道筹措运营资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第19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优化就医流程,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20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疾病防治等服务; (二)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用药提供方便; (三)健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跟踪防治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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