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8-0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2
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滹沱河流域 的 开发、利用、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滹沱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 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工作。
市 、 县(区)人民政府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 审查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专项规划 和实施方案 ;
组织 制定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各项经济和行政措施;
组织 制定流域山水林田湖草 沙 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协同 制定滹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源头治理方案;
协调流域干流、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根据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 和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5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滹沱河流域从事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生态修复与保护、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滹沱河流域,是指 本市行政区域内 滹沱河 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以及跨流域向滹沱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7条
市 、 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 将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省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编制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河长负责制,落实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责任。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滹沱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滹沱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 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滹沱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 控告 。
第11条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二 章 生态修复
第12条
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坚持自然 恢复 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流域环境承载能力。
第13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采取封禁抚育、植树种草、坡改梯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拦沙固土,涵养水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自然水土流失。
在流域规划保护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 滹沱河 流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改善流域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采取人工措施予以恢复。
第15条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河道滩地退出计划 , 推进河道滩地治理,维护堤防安全 , 保持河道通畅 ,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 逐步恢复河道自然岸线。
第16条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 对 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功能区和跨省断面水质进行重点监测,维护流域水环境。
第 三 章 生态保护
第18条
滹沱河流域 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实现多 水 源互补。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配外调水,充分利用 达标 矿井水和再生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第20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实现循环利用。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