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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地方法规2022-10-09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09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当前版本
2017-12-20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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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5条
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遗产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7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8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9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0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保 护
第11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2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造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13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包括: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14条
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15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
第16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17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18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得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
(二)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
(六)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
(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管 理
第19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宗教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第20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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