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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2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20
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5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规范养犬行为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6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规范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组织开展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活动。
第8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第9条
对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分区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10条
本市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养犬实际,具体划分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级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二)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 (三)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四)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及时捕捉流浪犬只并投送留检所; (四)捕杀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不按划定区域交易犬只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检疫和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警; (三)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 (二)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17条
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年度审验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第18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在养犬登记前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犬只的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第19条
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第20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四)犬只的来源、犬名、犬龄、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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