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22-11-30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30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 心 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3条
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者 或者 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 、 药店、自动售货机等途径销售艾滋病自检试剂产品,或者提供自主检测、咨询服务。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 艾滋病自检试剂 生产经营活动 的监督 检查 。
第5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严格进行消毒,规范处置废弃物,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 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领导 ,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关 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和工作责任制, 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对有关部门 承担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 科技、 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7条
鼓励和 支持工会、共 产主义 青 年 团、妇 女 联 合会 、红十字会等团体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行为 干预、关怀救助 等 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 相关 工作。
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单位 和个人, 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 的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单位内部考核或者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 致残 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等相关待遇 。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9条
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组织 开展艾滋病防治 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的宣传教育, 普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引导群众养成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增强个人的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 营造 良好的艾滋病防治 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 本 地艾滋病疫情状况和不同人群特点,组织编印有针对性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应当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减少危险行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强化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 设立并公布 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 等 ,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 、 公共交通工具 的 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 指导和监督提供住 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 。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并为有关部门、组织 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支持 和技术指导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 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 医务人员在提供艾滋病、性病诊疗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应当指导 和 督促 普通高 等 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纳入有关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有 关 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 、校园网等 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岗前培训等,引导 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 单位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14条
海关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健康指导工作。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老年人宣传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第18条
广播 、 电视 、 报刊、互联网 等 媒体, 应当 安排适量的版面、时段、时长宣传艾滋病防治 的 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并 发布 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 加强对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的 引导和监督 。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志愿 服务 组织安排其会员或者志愿者到学校、企业、工地、社区等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组织 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 本 地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海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 监测 阳性 结果 及时向 当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 ,同时抄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