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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邮政条例地方法规2022-11-25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5
甘肃省邮政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2012-08-10
甘肃省邮政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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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寄递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支持,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保障用户、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邮政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邮政业安全保障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商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人社、交通运输、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业有关的工作。
第5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6条
依法成立的邮政行业组织应当维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规划建设和行业发展
第7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业发展规划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优质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 省、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和各级邮政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邮政业发展规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和服务设施。
第9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10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乡镇农村发展邮政、快递业务给予政策支持。 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行政村应当设置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负责本村邮件和快递的接收和投递工作。 地方财政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负责提供业务单式、用具和业务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乡镇邮政所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方便群众用邮。
第12条
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智能快递箱(柜)由快递企业、经营智能快递箱(柜)的企业建设、经营,或者和物业服务人合作建设、经营。
第13条
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4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应当用于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基础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15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免收停车费;进出港口和通过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快递专用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线、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通知相关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第16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税务、国家电网等部门和企业,落实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使用以及布局建设配套充电设施等方面的政策。
第17条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流通业等相关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推动邮政、快递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第18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邮政和快递业务,建设进出境邮件互换局、转运枢纽、邮件或者快件处理中心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邮件、快件管理制度,推动落实便捷通关和相关优惠政策。 进出境邮件互换局、转运枢纽、邮件或者快件处理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19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在乡镇农村,以及偏远地区发展邮政、快递业务,完善邮政、快递网络和末端网点布局,提升服务效能。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邮政业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促进邮政业包装减量化、中转循环化、运输减排化、仓储节能化等环节的绿色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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