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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条例地方法规2022-11-25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25
甘肃省专利条例
当前版本
2012-06-01
甘肃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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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专利工作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意识。
专利促进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专利工作,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四)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
(五)援助专利维权;
(六)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八)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9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甘肃专利奖的申请、推荐、授予、奖励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经费和符合条件的运用专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11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按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第13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第14条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15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
第16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
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
第17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18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应当进行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建立相关专利技术跟踪制度;在重大项目的立项、交流、合作和实施前,应当进行专利分析评审,制定预警方案,避免发生专利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专利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构建便民利民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专题数据库,推动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20条
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专利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专利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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