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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9-30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30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治理措施,提高治理效能。
第4条
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5条
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第6条
市、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规范化、实体化建设,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稳定形势研判、指导协调调度、信息化应用等职能。
乡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在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工作。
第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呼包鄂乌社会治理区域协作,重点任务联推、体制机制联建,推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跨市域重大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第9条
社会治理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1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社会治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社会治理工作。
第11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理公益宣传,并对社会治理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第12条
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安全维护
第1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4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维护首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15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第16条
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17条
加强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造、散布、传播谣言。
公安机关、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制定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指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
第18条
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形成城乡统筹布局、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大防控工作格局。
第19条
市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安建设的深度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智慧青城、雪亮工程等政务云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指数公开发布制度,对治安风险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引导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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