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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12-12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06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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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2009-05-22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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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五当召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五当召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当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五当召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及宗教管理等支出,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当召的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6条
五当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有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保护范围:东至东沙林庆东山顶,西至查干召西山顶,南至林肯布郎格大桥,北至敖包山顶向北延伸五百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础向四周延伸三公里,即西南至东经100°15′24″,北纬40°44′7.3″,西北至东经110°15′24″,北纬40°51′23.5″,东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51′23.5″,东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44′7.3″。
第7条
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8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会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和改善五当召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损坏树木、草地、水源、山体等自然风貌和资源。
第9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当召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修缮; (二) 对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重建; (三) 防火、防雷、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 与五当召古建筑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11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应当制定修缮计划,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原状。 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12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重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五当召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的风格、色调、高度、体量应当与五当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危害五当召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15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 建设与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仪规不相协调的设施; (三) 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 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 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 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 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 (八) 在宗教活动区域内张贴广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 损害各类公共设施; (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 五当召周围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17条
五当召现存建筑物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展厅、库房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防盗、防雷等报警防护装置。 安装其他电器、电力、电信等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五当召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文物,不得影响景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第18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和管理制度,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的提取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19条
五当召馆藏文物,设立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修复馆藏文物,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等级,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馆藏文物原状。
第20条
五当召的旅游开发应当遵循保护规划,不得对五当召寺庙造成损坏,不得破坏五当召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进入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人员,应当遵守五当召相关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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