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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13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3
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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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弘扬苏区精神,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4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公民素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9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推行和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黄赌毒"活动和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12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并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第13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的文明引导要求; (三)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禁止乱扔垃圾,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施工、健身、娱乐、经营、宣传、销售、庆典、教学等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影响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禁止随意丢弃烟头;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随意穿越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 (三)驾驶车辆出行,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规范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进,服从指挥,依规停放; (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八)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文明用车,依规停放,按道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共享出行工具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使用的车辆; (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器械; (十)不得使用隔离墩、交通锥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不得使用摩托车、自行车等占用汽车公共停车位; (十一)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按照规划的区域,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文明饲养宠物,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不得随意遗弃宠物;遛狗应当使用牵引绳,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七)应当在规定时间进行装修、装饰活动,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以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等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八)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约束管教未成年人骑车追逐等不安全行为; (九)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护乡村历史、传统风貌,保护古树、古民居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三)从事农事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晾晒稻谷等农产品; (四)不得违法建造、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六)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废弃物,防止恶臭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七)在农村道路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 (八)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得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文物古迹; (三)保护生态环境,不乱扔废弃物; (四)旅游经营者不得实施强制交易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和服务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医疗和服务质量; (二)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四)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七)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八)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建设安全文明校园,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安全环境; (三)加强道德教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加强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及其教师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六)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师重教,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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