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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04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04
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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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滹沱河保护,保障滹沱河防洪安全,发挥滹沱河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滹沱河管理范围内,黄壁庄水库坝下至深泽县与衡水市安平县交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滹沱河管理范围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执行。
第3条
滹沱河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综合治理、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4条
滹沱河应当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全河段保护和治理,维护滹沱河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保护体系。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滹沱河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滹沱河保护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滹沱河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修复、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滹沱河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滹沱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滹沱河保护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滹沱河保护职责。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滹沱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市、沿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园林、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市滹沱河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日常巡护工作。
第7条
严格落实河长制,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相关职责。
第8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滹沱河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滹沱河防洪、补水、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开发与利用、管理与养护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激励机制。
第9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滹沱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和治理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1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滹沱河,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滹沱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水体保护
第11条
滹沱河水生态保护应当坚持水岸同治、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加大对滹沱河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12条
滹沱河水质应当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滹沱河水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滹沱河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统一发布。
第14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滹沱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
第15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建设城镇雨水收集和调蓄设施,新建排水管网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对老旧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滹沱河。
第16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防止污染滹沱河水环境。
第17条
市、沿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滹沱河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河道保洁,及时清除河道固体废弃物、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滹沱河清洁等活动,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滹沱河倾倒垃圾等损害滹沱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8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防洪、水污染、防火、工程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事后恢复等内容。
滹沱河管理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19条
在滹沱河水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船舶登记擅自使用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进入水域;
(二)捕捞水生动物;
(三)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
(四)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20条
滹沱河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加强防洪、补水、治污一体化建设,依法采取退耕还河、还湿地、生态护岸、河道洲滩保护、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及微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滹沱河生态功能,提高滹沱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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