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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9-2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8
朝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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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知晓朝阳历史文化,弘扬传承赵尚志、陈镜湖等英雄模范的革命精神,争做遵纪守法、忠诚担当、执着奉献、诚实守信、文明有礼的朝阳人。
第8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不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
(四)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开展娱乐、健身活动,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五)不侵占、损毁下水井盖、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设备;
(六)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区吸烟时主动避开他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不向大凌河等公共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五)不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六)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出行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违规变道、停靠、鸣笛、使用灯光和声响装置,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主动避让;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四)机动车按标识方向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与驾驶人攀谈,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六)爱护共享车辆,规范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市建(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树木、居住区墙面、楼道等处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宠物、聚会聚餐、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三)不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遛犬系牵引绳,及时清理犬粪;
(四)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不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充电,不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七)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八)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镇道路、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柴草、粪便、土石等杂物;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二)不向河道、沟渠内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公路、村路、巷道上打场晒粮;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等生产废弃物;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六)其他维护经营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监护人应当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涂写刻画。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不使用粗俗语言,不通过视频、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19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朗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六)积极参与化石文化、红山文化、三燕文化等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八)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九)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慈善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十)其他应当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20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行为促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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