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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11-23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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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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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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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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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6条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设区的市、自治州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大会需要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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