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保护和改善 漳河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治理活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 市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漳河流域,是指清漳河 干支流 、浊漳河 北源 干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平遥县和太谷区的相关行政区域。
第3条
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分类施策,合理利用、损害担责,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市人 民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工作,建立生态 保护与修复 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并开展 考核评价。
县 (市、区) 人民政府 负责 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生态 保护与修复 工作 , 对 有关 部门 的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 本辖区内 漳河 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的 具体 工作。
第5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 (市、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 审批服务、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工作。
第6条
漳河流域实行河长制,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依法开展河湖保护工作。
第7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漳河流域 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等 情况。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 予以答复 。举报 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第9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 的 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 漳河 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宣传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协同
第10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 (市、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防洪规划、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11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 漳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维持漳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12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当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漳河流域周边区域的 产业布局, 要求 造成水污染的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13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进漳河流域生态农业、旅游服务等产业发展,实现漳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 漳河 流域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上、下游 流域 生态 保护与修复 协 作 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签订协议等方式,协调解决流域生态 保护与修复 中的重大问题 。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 漳河 流域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漳河流域生态保护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5条
漳河流域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充分利用矿井水和再生水,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漳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 等需要, 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
鼓励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人工湿地净化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优先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和市政杂用,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第16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漳河源头生态 保护与修复 方案,建立漳河源头保护区。
源头所在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漳河源头、浊漳河北源源头的 生态 保护与修复 , 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植被建设 , 促进生态自然恢复。
第17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 、 明显的警示标志和 隔离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18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侵占、毁坏堤防、护岸 、 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 等工程 设施。
第19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四)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 、 进行考古发掘 、 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
第20条
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 倾倒 垃圾、渣土等阻碍行洪物体;
(二)种植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围垦 湖泊、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