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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方法规2022-12-0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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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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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7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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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实施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位于闽江入海口梅花水道,由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组成。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4条
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区工作目标责任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第6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海洋与渔业、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交通(港口)、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7条
依法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并实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六)组织保护区的环保、水质、气象、水鸟、植被以及淤积情况等生态监测;
(七)定期组织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八)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研活动、科普教育和交流合作;
(九)依法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组织对保护区湿地进行科学修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支持设立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形式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研活动。
鼓励、支持保护区与国内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际机构合作,开展保护区的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研究。
第9条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保护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与渔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修改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涉及保护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并与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10条
保护区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保护区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依法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
第12条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研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教学实习、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13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第十二条允许的活动,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事由、时间、内容、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研活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教学科研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14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保护区周边开展符合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保护区周边从事各类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保护区自然状况,不得影响保护区生态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生长的环境。
第15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周边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遵守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保护区的周边区域,不得建设损害保护区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可能对保护区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7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闽江入海口梅花水道的水文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湿地保护的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第18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周边区域存在对保护区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19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对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目录管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中华凤头燕鸥、勺嘴鹬、黑脸琵鹭等珍稀濒危水鸟和珍稀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或者被困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20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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