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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08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08
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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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4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优质园林工程等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7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本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明确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与城市河岸、湖岸、山坡等自然风貌和人文历史元素相结合,形成生态型山水绿地系统。
第8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等绿地设置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
第9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体现地方特色的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花、草等植物科学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植物群落和以乔灌木为主体的绿化景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土树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优化树种结构,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学校、医院、居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改良、更替或者其他科学处置措施。
第10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绿地率等指标。
第11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化用地面积和布局,植物的种类、配置,绿化用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13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文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鼓励在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办公楼、住宅楼、公共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第15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右江沿岸绿化建设,依托右江及其沿岸自然景观建设公园绿地或者防护绿地,打造右江生态廊道,形成蓝绿相融的右江自然生态带。 城市其他江河、湖泊沿岸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16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符合交通通行、道路照明、电力运行、管线安全等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打造一路一特色的绿化景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7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和城市绿化用地数字化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对城市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18条
树龄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尚未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城市树木,应当列为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保护。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城市树木进行普查建档,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
第19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将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化用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0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用地,在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养护期届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用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化用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其他单位、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养护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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