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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09-2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当前版本
1996-09-25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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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体育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扶持和促进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挖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
第8条
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9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10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激励机制,激发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第14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
第15条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16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18条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执行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19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第20条
学校应当扶持和发展体育传统特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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