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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25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25
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阜新工业文化,弘扬阜新工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已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阜新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业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4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市工信部门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文物、财政、国有资产、档案、教育、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7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挖掘、诠释、展示、宣传阜新工业文化价值,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意识。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行政学院等将工业遗产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
第8条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9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等。
第10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建立市级工业遗产保护制度;采取调查和组织申报相结合方式,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市工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存价值,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省级、国家工业遗产;符合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的,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请或者推荐。
第11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国有资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档案等部门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市工信部门通过调查方式拟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遗存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的,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积极申请。
第12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市级工业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遗存核心物项产权明晰; (二)彰显阜新工业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 (三)保存状况良好,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符合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第13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工信部门初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工信部门申报市级工业遗产。 申请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14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标准,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等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第15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市级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阜新煤炭工业遗产认定工作,提高煤炭工业文化影响力。
第16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建立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工业遗产名称、地址、核心物项、级别、建成年代、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17条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修缮维护、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业遗产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捐赠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有资产部门依法接收。
第18条
对尚在使用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19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检查评估。
第20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改造、迁移列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前,应当向市工信部门报告。改造、迁移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工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市级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恢复,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工信部门向市工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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